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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87号

徐静与于复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徐静,于复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87号原告徐静。被告于复亮(又名于福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与被告于复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葛伟华自愿提供长安轿车一辆(鲁G×××××)自愿为原告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于复亮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并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长安轿车一辆(鲁G×××××)。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汉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炳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