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87号原告徐静。被告于复亮(又名于福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与被告于复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葛伟华自愿提供长安轿车一辆(鲁G×××××)自愿为原告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于复亮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并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长安轿车一辆(鲁G×××××)。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汉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炳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