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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1422号

赵红与谭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红,谭朝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422号

原告:赵红,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谭朝晖,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与被告谭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赵红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5元,减半收取3553元,由被告谭朝晖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