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422号
原告:赵红,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谭朝晖,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与被告谭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赵红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5元,减半收取3553元,由被告谭朝晖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