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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执字第1095号

申请执行人张惠迪与被执行人梁跃彪、周立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惠迪,梁跃彪,周立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1095号

申请执行人:张惠迪。委托代理人冯超,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玉萍,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梁跃彪。

被执行人:周立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迪与被执行人梁跃彪、周立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已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109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杰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陈 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蔡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