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31号
申请执行人:李庆宽,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陈淋街道。
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叶集试验区岗南路。
法定代表人:俞达军,经理。
被执行人:俞达军,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叶集镇。申请执行人李庆宽与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俞达军欠化肥款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俞达军账户存款40545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万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