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381-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大合庄东方大厦商务楼-607铺。法定代表人刘吉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大街18号乐模大厦1-2-1916。法定代表人谢方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北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平安大街西段。负责人倪晨松,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庆林,男,汉族,1954年3月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李建成,男,汉族,1958年2月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常振敬,男,汉族,1949年12月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执行人徐玉军,男,汉族,1977年9月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冀民一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李庆林、李建成、常振敬、徐玉军仍未履行。本院依据(2015)沧执字第381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建成住房公积金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建成住房公积金收入10万元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缴 健
审判员 张红星
审判员 纪召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