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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保字第60-1号

付某与魏某、田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 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鱼台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某,魏某,田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保字第60-1号申请人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申请人魏某。被申请人田某。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鱼保字第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魏某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被申请人田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现申请人付某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魏某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被申请人田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魏某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田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大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