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保字第60-1号申请人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申请人魏某。被申请人田某。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鱼保字第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魏某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被申请人田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现申请人付某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魏某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被申请人田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魏某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田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大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