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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904号

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永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西路475号。被执行人刘永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龙飞

审判员  黄雄剑

审判员  马宏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舒武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