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执992号

李静衍与北京世纪捷进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静衍,北京世纪捷进图书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992号申请执行人李静衍。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捷进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洪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3103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捷进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捷进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捷进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