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6号原告郭华,男,1948年9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百果园度假村,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法定代表人蒋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与被告北京百果园度假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八元,由原告郭华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谢靖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