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石言,男,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6月2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被抓获,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女,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被抓获,7月9日被刑事拘留,7月10日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武,男,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职业打工。因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被抓获,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5)第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石言、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武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石言、黄某、陈某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间,被告人黄某、蔡石言向他人购买约800元冰毒后,于同年7月8日下午4时许到本市南塘镇某某宾馆202号房吸食毒品被公安干警现场抓获;同时抓获在场的被告人陈某武帮助蔡石言将1小袋毒品扔出窗外,毁灭证据。现场查获吸毒工具锡纸,并在该房间后窗下的巷子查获扔出的1小袋白色晶体状物15.6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查扣毒品清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蔡石言、黄某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均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石言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武帮助他人毁灭刑事犯罪主要证据,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石言、黄某为吸食毒品,向他人购买了价值人民币8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7月8日上午,两被告人将冰毒带到本市南塘镇某某宾馆202号房吸食。当天下午4时许,公安干警现场抓获了被告人蔡石言、黄某;同时抓获在场吸毒因公安干警查房而帮助蔡石言将1小袋毒品扔出窗外的被告人陈某武。现场查获吸毒工具锡纸,并在该房间后窗下的巷子中查获被丢弃的白色晶体状物1小袋,净重15.62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晶体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8日下午,公安机关对本市南塘镇某某宾馆进行清查过程中,在202房抓获吸毒人员蔡石言、黄某(女)、陈某武三人,现场查获吸毒工具锡纸,并在该房的后窗下的巷子中发现疑似毒品1小袋(约14克)。遂予以立案侦查的事实。2.陆丰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和拍照》,证实被告人蔡石言、黄某、陈某武被抓获时现场查获结晶状疑似毒品1小袋约15克,锡纸1小卷。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证实2015年7月8日下午16时,公安干警对本市南塘镇某某宾馆例行清查时,在202房抓获涉毒人员蔡石言、黄某、陈某武,在该房后窗巷子中发现疑似毒品冰毒1小袋后,立即对现场进行勘查,当场扣押手机、锡纸等一批。勘查过程进行拍照11张、制作现场图1张。4.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蔡石言、黄某、陈某武被抓获后经尿液检测,均呈冰毒阳性。5.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1小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5.62克。6.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313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蔡石言于2013年6月2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7.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分别证实被告人蔡石言、陈某武、黄某三人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8.被告人蔡石言的供述,2015年7月7日,我拿400元钱给老婆黄某到甲子向他人购买冰毒。第二天早上,我和黄某到南塘某某宾馆202房看望从外地回来在此登记住宿的朋友郑某泉。后郑离开,我和黄某便拿出买来的冰毒共同吸食。至中午12时许,黄某打电话叫陈某武过来,后陈某武与黄某在房间内吸毒。后来公安来清查,陈某武将桌上的1小袋冰毒扔到窗外,公安将我们三人抓获。9.被告人黄某的供述,2015年7月8日早上,我老公蔡石言开车载我到南塘某某宾馆202房,去会一个叫郑某泉的朋友。半小时后送走郑,我们回到房间,蔡石言就做了吸毒工具,我就从手提袋里拿出一小袋冰毒一起吸食。十二点时打电话给陈某武叫他过来坐,陈某武就用我们的工具在那边吸食了冰毒。后来我上厕所,出来时警察已经在房间里面,就把我们带到派出所。冰毒是我去买的,800元,那包冰毒被派出所的同志在宾馆外面的楼下查到。10.被告人陈某武的供述,2015年7月8日下午,蔡石言的老婆黄某电话联系我到南塘某某宾馆8202房。我在房内吃完饭后,就和蔡石言在房内吸毒,然后在坐谈时公安来查房,蔡石言将那小袋冰毒放在身上,并倒在床上装睡,我将吸毒的锡纸拿起扔到窗外,后蔡石言将那小袋冰毒拿给我,我就将冰毒扔出窗外,后三人被公安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石言、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5.6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武帮助蔡石言、黄某毁灭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对三被告人均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蔡石言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非法持有毒品罪,属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石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三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陈某武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声尧
审 判 员 邱路斌
代理
审判员 陈维聪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