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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967-1号

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967-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科技园简平路B-3号。法定代表人张泽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龚冰廉,总经理。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游子乡大厦A座4层1室(市200608420)、A座3层(市200529892)、A座2层(200609807)、A座1层(市200608419)、B座地下层及1层(市2007007220)、B座7层(市2014023468)、B座6层(市2007007226)、B座4层(市2007007223)、B座3层(市2007007222)、B座2层(市2007007221)房屋;现此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盐城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游子乡大厦A座4层1室(市200608420)、A座3层(市200529892)、A座2层(200609807)、A座1层(市200608419)、B座地下层及1层(市2007007220)、B座7层(市2014023468)、B座6层(市2007007226)、B座4层(市2007007223)、B座3层(市2007007222)、B座2层(市2007007221)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贵元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李德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