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1112号原告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新港湾家园东大门内侧,机构代码:59857815-6。法定代表人周守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凯,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彩芹,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
原告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彩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彩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彩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