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3245号

李慧与赵启群、周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慧,赵启群,周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3245号原告李慧,女,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赵启群,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桥,男,成年人,汉族,农民。

原告李慧与被告赵启群、周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启群、周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慧诉称,2014年4月26日,被告赵启群向原告李慧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周桥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9月21日,被告赵启群向原告李慧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能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赵启群、周桥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6日,被告赵启群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周桥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赵启群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一份,载明“借款人:赵启群,担保人:周桥。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止。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现金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正,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最高利率4倍收取利息。若借款人到期不按规定时间全额还款,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还款并承担包括本金、违约金以及追要欠款所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交通费、等及其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借款日期2014年4月26日”。2014年9月21日,被告赵启群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赵启群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一份,载明“借款人赵启群,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现金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正,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最高利率4倍收取利息。借款日期2014年9月21日”。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以其诉求诉至本院。原告李慧在庭审时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的庭审查证及当事人陈述、举证认定的,有关材料均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启群于2014年4月26日借原告李慧20000元,被告周桥对该笔借款自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二被告签名的借款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李慧要求被告赵启群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按银行最高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该约定过高,原告李慧要求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李慧起诉时仍在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原告李慧要求被告周桥承担偿还保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赵启群于2014年9月21日借原告李慧10000元,有被告签名的借款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李慧要求被告赵启群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按银行最高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该约定过高,原告李慧要求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启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慧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周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赵启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慧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赵启群、周桥负担300元,被告赵启群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廉 峰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葛成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