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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财保3号

李永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永安,涂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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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财保3号申请人李永安。被申请人涂春华。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永安诉被申请人涂春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永安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涂春华位于句容市后白镇张庙安置小区29号楼1002室、20号楼1101室的房产,保全金额35983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涂春华位于句容市后白镇张庙安置小区29号楼1002室、20号楼1101室的房产,保全金额359830元,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洪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