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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334号

原告阳祥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阳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阳祥明,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外衡,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阳祥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阳祥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阳祥明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祥明撤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祥明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周美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贺晓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