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868-1号
原告:吴伟洪,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陈书伟,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7号22-#,组织机构代码68391866-1。
法定代表人:许美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洪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洪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伟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吴伟洪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吴伟洪负担。
审 判 长 吴 优
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
人民陪审员 洪翠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晓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