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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868-1号

吴伟洪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伟洪,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868-1号

原告:吴伟洪,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陈书伟,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7号22-#,组织机构代码68391866-1。

法定代表人:许美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洪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洪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伟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吴伟洪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吴伟洪负担。

审 判 长  吴 优

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

人民陪审员  洪翠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晓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