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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383号

张卫群拖欠诉讼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卫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83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张卫群,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张卫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275元和执行费50元。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与(2015)永执字第81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体一致,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并入(2015)永执字第816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800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文龙

审 判 员  王泽明

代理

审判员  郑世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林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