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83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张卫群,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张卫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275元和执行费50元。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与(2015)永执字第81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体一致,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并入(2015)永执字第816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800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文龙
审 判 员 王泽明
代理
审判员 郑世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林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