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成法。
上诉人(原审被告):戎艳。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恒。以上三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韩玉新,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桂芹。
委托代理人:韦丙海,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亮,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山东诚发毛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十里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成法,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玉新,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成法、戎艳、孙恒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商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商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71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孙成法、戎艳、孙恒。
审 判 长 崔书江
审 判 员 王玉敏
代理
审判员 王子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