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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266号

孙桂芹与孙成法、戎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成法,戎艳,孙恒,孙桂芹,山东诚发毛绒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成法。

上诉人(原审被告):戎艳。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恒。以上三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韩玉新,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桂芹。

委托代理人:韦丙海,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亮,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山东诚发毛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十里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成法,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玉新,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成法、戎艳、孙恒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商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商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71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孙成法、戎艳、孙恒。

审 判 长  崔书江

审 判 员  王玉敏

代理

审判员  王子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