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462-2号原告韩东海,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委托代理人焦绍军,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会强,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法定代表人魏方谦,任董事长。被告汝阳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新刚,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东海诉被告马会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汝阳县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东海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东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保全费1400元,由原告韩东海负担。
审判员 郭进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