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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初字第462-2号

韩东海与马会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东海,马会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汝阳县公路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462-2号原告韩东海,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委托代理人焦绍军,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会强,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法定代表人魏方谦,任董事长。被告汝阳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新刚,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东海诉被告马会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汝阳县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东海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东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保全费1400元,由原告韩东海负担。

审判员  郭进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