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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刑初字第42号

肯秋恒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9-06-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福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肯秋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福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肯秋恒,男,1985年6月2日生傈僳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福贡县人,农民,住福贡县。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福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福检公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肯秋恒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肇事车辆坠入怒江后,导致乘车人侯某、张某至今下落不明,故对此次交通事故是否造成乘车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事实,需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而相应的证据正在进行民事程序,致使案件将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王文荣

审判员  任四叶

审判员  彭佩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桑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