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福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肯秋恒,男,1985年6月2日生傈僳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福贡县人,农民,住福贡县。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福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福检公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肯秋恒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肇事车辆坠入怒江后,导致乘车人侯某、张某至今下落不明,故对此次交通事故是否造成乘车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事实,需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而相应的证据正在进行民事程序,致使案件将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王文荣
审判员 任四叶
审判员 彭佩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桑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