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二初字第1581号原告刘海平。被告李缠龙。被告刘军梅。被告闫五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平诉被告李缠龙、刘军梅、闫五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纠纷已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林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保宏 来自:
刘海平与李缠龙、刘军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二初字第1581号原告刘海平。被告李缠龙。被告刘军梅。被告闫五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平诉被告李缠龙、刘军梅、闫五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纠纷已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林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保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