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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二初字第1581号

刘海平与李缠龙、刘军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海平,李缠龙,刘军梅,闫五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二初字第1581号原告刘海平。被告李缠龙。被告刘军梅。被告闫五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平诉被告李缠龙、刘军梅、闫五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纠纷已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林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保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