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州行执字第1117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炳珍,局长。委托代理人吕从国,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沙河分局长;李新波,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沙河分局副分局长。被执行人李广强,住莱州市沙河镇。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李广强自2010年3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沙河镇李家庄村园地173.4平方米(0.26亩)建工棚和地磅,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5)59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莱州市沙河镇李家庄村村民李广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罚款25元人民币,共计罚款肆仟叁佰叁拾伍圆整(¥4335元)。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对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限期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李广强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维英
人民陪审员 徐春玉
人民陪审员 原秀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芸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