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西踗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于传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牟大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传良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