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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滨民初字第222号

于金刚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金刚,刘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滨民初字第222号原告于金刚。被告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刚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于金刚承担。

审 判 长  马 俊

代理

审判员  刘磊磊

人民陪审员  蔡美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