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滨民初字第222号原告于金刚。被告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刚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于金刚承担。
审 判 长 马 俊
代理
审判员 刘磊磊
人民陪审员 蔡美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