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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1812号

申请人李保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保平,苏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812号申请人李保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苏凤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保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苏凤英名下财产15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安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