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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6033号

申请人王万通与被执行人曾永强、何水珍、厦门德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万通,曾永强,何水珍,厦门德信行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6033号申请执行人王万通,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李刚杰、吴梦,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永强,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水珍,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德信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21号19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926641-4。法定代表人曾永强,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永强、何水珍、厦门德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7024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永强、厦门德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853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柯祖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