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36号原告张彦文被告王淦、孙雅楠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彦文诉被告王淦、孙雅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东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之光 来源:百度搜索“”
张彦文与王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36号原告张彦文被告王淦、孙雅楠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彦文诉被告王淦、孙雅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东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之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