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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36号

张彦文与王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彦文,王淦,孙雅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36号原告张彦文被告王淦、孙雅楠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彦文诉被告王淦、孙雅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东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之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