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502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胡火根、陈梅香又名陈梅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渝罗计生征决(2015)第308号征收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渝罗计生征决(2015)第3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渝罗计生征决(2015)第3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立案执行。
审 判 长 简谊莲
审 判 员 廖红明
代理
审判员 梁 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