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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行审15号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502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胡火根、陈梅香又名陈梅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渝罗计生征决(2015)第308号征收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渝罗计生征决(2015)第3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渝罗计生征决(2015)第3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立案执行。

审 判 长  简谊莲

审 判 员  廖红明

代理

审判员  梁 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