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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字第697号

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47号楼2至4层102。被执行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18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慎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胡玉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