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94-1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金延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朴英兰,女,生于1955年2月5日,朝鲜族,住济南市高新区。被告杲红亮,男,生于1972年6月26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韩义霞,女,生于1979年1月3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杲红亮之妻)。被告翟英刚,男,生于1966年4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姜顺吉,男,生于1990年3月2日,朝鲜族,居民,住济南市高新区。被告姜顺子,女,生于1988年11月29日,朝鲜族,居民,住济南市高新区。被告金玉,女,生于1964年1月24日,住济南市高新区。被告山东庆云利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姜顺吉,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国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韩义霞,该公司经理。被告济南嘉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鸿家,该公司经理。被告庆云金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法定代表人姜顺子,该公司经理。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朴英兰、杲红亮、韩义霞、翟英刚、姜顺吉、姜顺子、金玉、山东庆云利道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国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嘉旺机械有限公司、庆云金舜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朴英兰、杲红亮、韩义霞、翟英刚、姜顺吉、姜顺子、金玉、山东庆云利道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国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嘉旺机械有限公司、庆云金舜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 娟
审判员 王庆智
审判员 严子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房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