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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94-1号

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朴英兰、杲红亮、韩义霞、翟英刚、姜顺吉、姜顺子、金玉、山东庆云利道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国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嘉旺机械有限公司、庆云金舜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朴英兰,杲红亮,韩义霞,翟英刚,姜顺吉,姜顺子,金玉,山东庆云利道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国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嘉旺机械有限公司,庆云金舜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94-1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金延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朴英兰,女,生于1955年2月5日,朝鲜族,住济南市高新区。被告杲红亮,男,生于1972年6月26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韩义霞,女,生于1979年1月3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杲红亮之妻)。被告翟英刚,男,生于1966年4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姜顺吉,男,生于1990年3月2日,朝鲜族,居民,住济南市高新区。被告姜顺子,女,生于1988年11月29日,朝鲜族,居民,住济南市高新区。被告金玉,女,生于1964年1月24日,住济南市高新区。被告山东庆云利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姜顺吉,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国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韩义霞,该公司经理。被告济南嘉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鸿家,该公司经理。被告庆云金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法定代表人姜顺子,该公司经理。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朴英兰、杲红亮、韩义霞、翟英刚、姜顺吉、姜顺子、金玉、山东庆云利道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国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嘉旺机械有限公司、庆云金舜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朴英兰、杲红亮、韩义霞、翟英刚、姜顺吉、姜顺子、金玉、山东庆云利道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国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嘉旺机械有限公司、庆云金舜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 娟

审判员 王庆智

审判员 严子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房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