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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89号

陈嘉等与陈众节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新英,陈嘉,陈众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陈新英,居民身份证。申请执行人陈嘉,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陈众节,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6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众节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众节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众节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众节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众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众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众节财产以1464050元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17275.5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晓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