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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280-1号

齐淑莲、齐淑香等与单宝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齐淑莲,齐淑香,齐淑敏,齐淑霞,单宝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80-1号原告齐淑莲。原告齐淑香。原告齐淑敏。原告齐淑霞。被告单宝成。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齐淑莲、齐淑香、齐淑敏、齐淑霞与被告单宝成、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夏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