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80-1号原告齐淑莲。原告齐淑香。原告齐淑敏。原告齐淑霞。被告单宝成。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齐淑莲、齐淑香、齐淑敏、齐淑霞与被告单宝成、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夏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