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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一初字第742号

青岛爱童制衣有限公司与青岛亨伯名家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爱童制衣有限公司,青岛亨伯名家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742号

原告:青岛爱童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栾恭勇,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亨伯名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建飞花园。

法定代表人:郑春玉,职务总经理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68元,减半收取8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宫 茜

人民陪审员  赵新彦

人民陪审员  李 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