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366号原告韩宏兴。被告张珈玮。被告刘彦君。
原告韩宏兴诉被告张珈玮、刘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宏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共计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缪凌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