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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366号

韩宏兴与张珈玮、刘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宏兴;张珈玮;刘彦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366号原告韩宏兴。被告张珈玮。被告刘彦君。

原告韩宏兴诉被告张珈玮、刘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宏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共计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缪凌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