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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192-2号

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艳玲、张勇、邱仙翠、任文玉、刘兴华、杨桂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仙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92-2号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邱仙翠。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仙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邱仙翠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南路支行账户(账号:×××)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邱仙翠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南路支行账户(账号:×××)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收到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计算。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塔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边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