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991号
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
负责人:胡振国。
委托代理人:王文山。
被告:宗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诉被告宗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宗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宗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石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蒋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