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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2007号

方贤东诉左庆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贤东,左庆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2007号原告方贤东,男,汉族。被告左庆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贤东诉被告左庆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贤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五元,减半收取二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方贤东承担。

审 判 长  贺茂芳

人民陪审员  张 勤

人民陪审员  汪 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