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2007号原告方贤东,男,汉族。被告左庆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贤东诉被告左庆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贤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五元,减半收取二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方贤东承担。
审 判 长 贺茂芳
人民陪审员 张 勤
人民陪审员 汪 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