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28号原告李荣,女,1990年9月13日生,汉族,被告乔瑞苹,女,1965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要志刚,男,1959年6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诉被告乔瑞苹、要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乔瑞苹位于登封市嵩阳路北段怡和园(合同编号:DF1400186****)的房产、被告要志刚位于登封市区嵩阳北路建鑫小区5号1单元201室(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2009080000**号)的房产、郑州市金水路305号1号楼2单元23层东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211**号)房产及郑州市金水路305号5号楼3单元23层西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211**号)房产予以查封,同时将二被告在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李荣和李耀光共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段11号3号楼2单元3层19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6010284**号)房产、李跃选位于登封市城关南河里(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096**号)房产、高会玲位于登封市嵩山路北段东侧(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131**号)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乔瑞苹位于登封市嵩阳路北段怡和园(合同编号:DF1400186****)的房产、被告要志刚位于登封市区嵩阳北路建鑫小区5号1单元201室(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2009080000**号)的房产、郑州市金水路305号1号楼2单元23层东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211**号)房产及郑州市金水路305号5号楼3单元23层西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211**号)房产予以查封,同时将被告乔瑞苹、要志刚在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
二、同时将用以担保的原告李荣和李耀光共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段11号3号楼2单元3层19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6010284**号)房产、李跃选位于登封市城关南河里(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096**号)房产、高会玲位于登封市嵩山路北段东侧(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131**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长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董书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