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455号原告袁珍霞,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97313-9,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喻家嘴居委会三组邓学文房。法定代表人邓绍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学文,男,1964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珍霞与被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袁珍霞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珍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珍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珍霞负担。
审判员 赵文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罗 田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