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84号原告长春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88号伟峰国际1501号房。法定代表人林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景田支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北路俊景豪园3栋一层二层。本院在审理长春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景田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世联兴业房地��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为4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
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