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20号原告王秋喜,男。委托代理人陈健庚,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唐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国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喜诉被告吉安市唐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吉安市唐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吉安市唐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小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熊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