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5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何国忠,男,湖南省保靖县人。委托代理人文丽,女,湖南省保靖县人。申请执行人文丽,女,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周德友,男,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孔宪莲,女,湖南省保靖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保民初第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周德友、孔宪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二被执行人在2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①偿还何国忠、文丽借款本金40000元及50000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利息自2009年11月30日按月利率9.9‰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②孔宪莲对周德友所借何国忠、文丽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1月30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完全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孔宪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存款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7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友军
审 判 员 向兴国
代理
审判员 向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景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