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6执恢663号之四

山东三秦种植专业合作社、郭志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三秦种植专业合作社,郭志君,井东琳,山东鲁南中药材物流城有限公司,临沂利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66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山东三秦种植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06438214-0。法定代表人金光,经理。被执行人郭志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井东琳,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山东鲁南中药材物流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130238-0。法定代表人井东琳,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利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东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三秦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郭志君、井东琳、山东鲁南中药材物流城有限公司、临沂利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利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存款6000000元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