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71-1号原告王新德,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荥阳市高村乡官庄村官庄158号。被告车贤,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广武镇车庄村0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德诉被告车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德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车贤所有的银行存款43572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车贤所有的银行存款43572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
二、对担保人王新德所有的荥房权证字第07010391**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建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