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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财保19号

日照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日照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财保19号

申请人:日照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祥成,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岳石路***号。

被

申请人:日照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日照西路南(莒王府院内)申请人日照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日照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西路南侧、日照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院内6号楼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日照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西路南侧、日照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院内6号楼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20××42),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明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严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