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1084号
原告:赵水泉,男。
被告:郎岗举,男。
被告:康红涛,男。
被告:骆寅生,男。
被告:黄平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水泉诉被告郎岗举、康红涛、骆寅生、黄平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伟民
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
人民陪审员 曹东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文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