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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1084号

原告赵水泉诉被告郎岗举、康红涛、骆寅生、黄平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水泉,郎岗举,康红涛,骆寅生,黄平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1084号

原告:赵水泉,男。

被告:郎岗举,男。

被告:康红涛,男。

被告:骆寅生,男。

被告:黄平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水泉诉被告郎岗举、康红涛、骆寅生、黄平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伟民

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

人民陪审员  曹东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文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