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4号申请人孙洪文。申请人杨美。被申请人王叔宝。被申请人来庆英。
申请人孙洪文、杨美为与被申请人王叔宝、来庆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来庆英所有的鲁L×××××号小客车一辆,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申请人的申请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来庆英所有的鲁L×××××号小客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杨世峰所有的鲁B×××××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于紫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