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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987号

何宗斌与合肥华盛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宗斌,合肥华盛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987号申请执行人何宗斌,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华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申请执行人何宗斌与被执行人合肥华盛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华盛包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华盛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0248元(含利息11947元,迟延履行利息4626元,案件受理费16000元、执行费1017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审判员  程佳豪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成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