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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执民字第441号之二

叶永平与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永平,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4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永平,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莲都区。被执行人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大桥北路6号(浦江大厦南楼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6865005-1。法定代表人项予平。本院在执行叶永平与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5)丽云民初字第00156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浦江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义乌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3×××06的存款人民币66435.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柳秀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