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云国
人民陪审员 吴永祥
人民陪审员 董江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兵兵 关注公众号“”
刘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云国
人民陪审员 吴永祥
人民陪审员 董江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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