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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884号

刘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云国

人民陪审员  吴永祥

人民陪审员  董江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兵兵 关注公众号“”